108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一、申請對象:
1.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無戶籍國民)。
2.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二、申請條件:
1.優秀學生獎學金: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108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無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2.清寒助學金: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108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無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三、申請文件:
1.申請表(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2.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108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清寒助學金)
5.存簿封面影本
五、申請期限:109年2月17日至109年3月6日16:00止,交至教務處註冊組,逾期不予受理。